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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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強盜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224條之1及第224條之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聲請人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即被害人A男之證述及扣案犯罪工具為證,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自90年起,因憂鬱症長期服用藥物治療,時有焦慮、精神倦怠、情緒低落及服用藥物過量自殺之症狀,護理人員更於護理紀錄上要求家屬不要離開病患身旁,以防發生危險。本案聲請人遭羈押後,出現焦慮、情緒低落之憂鬱症症狀,為恐聲請人自殺,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案尚在審理中,本院認聲請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又聲請人所述憂鬱症部分,雖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為證。惟經本院向臺灣桃園看守所詢問:聲請人在所內之就醫紀錄及其若罹患憂鬱症在所內是否能給予治療,該所回覆以:聲請人自羈押迄今就醫紀錄僅有感冒於8月12日、19日、26日看過家醫科,並無精神方面疾病就醫紀錄,所內受刑人有許多憂鬱症患者,都能得到適當的治療,97年9月15日下午即有桃園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醫師來所內看診,會請聲請人掛號就醫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1紙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即使罹患憂鬱症,其在看守所中亦有精神科醫師給予適當之治療。本件尚難認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