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心肌梗塞併心絞痛、糖尿病等症,自遭羈押之後,病情更形加重,雖經所內醫師診治,未見起色,長此以往,恐有一命嗚呼之虞,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第3款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而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難治癒者,苟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此乃基人道立場,重視人命之規定,以利受押之被告。聲請人病情日益加重,為此依據上開規定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海洛因3包、分裝杓1支、分裝袋100個、電子磅秤1台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與同案被告 楊玉美 所述矛盾,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為本院羈押在案。今本案尚在審理中,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又被告雖以其患有心肌梗塞併心絞痛、糖尿病等症為由,請求具保,惟被告所患為慢性病,即使在外治療亦無法根治,且被告已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定期服用血壓及心臟用藥,門診治療中,此有臺灣桃園看守所97年9月9日桃所衛字第0979902279號函暨被告病例影本在卷可稽,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足憑,是被告應尚無於其生命、身體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況,被告顯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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