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5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8月1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