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鍾儀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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