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
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