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95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 鍾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29元,及其中新臺幣52,903元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