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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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周漂昇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自字第2號),提起上訴。按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第1項)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第2項)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核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提出第二審之律師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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