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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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宥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48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審理中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於本院辯論終結後自行到院表示否認部分犯行,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據資料,本案尚有為被告利益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15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