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陳金寸 被告 鄭吉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74,418元,應繳裁判費178,1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7,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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