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29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1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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