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債權人 黃鈺茜 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于婷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沈于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簽發系爭三紙支票,債務人沈于婷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系爭三紙支票無債務人沈于婷背書)。
二、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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