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5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阿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債務人「 吳阿纏 」,顯係「吳阿纒」之誤載,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527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066元│吳阿纏│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125322元│吳阿纏│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23日起│││├──┼───────┼─────┼──────┼─────┼───────┤│003│新臺幣237412元│吳阿纏│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9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