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乙○○
1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2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均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