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凱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舒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家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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