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陳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祥盆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