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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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吉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吉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吉源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附表:
受刑人蔡吉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7號│偵字第355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01年度中交簡字第││事實審││236號│268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日│101年2月8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中交簡字第││判決││236號│268號││├────┼─────────┼─────────┤││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2801號│執字第2704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