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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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被告 陳書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4,934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84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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