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蔡孟伶 債務人 田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田嘉偉於103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
0萬元整,借期至108年06月0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3年10月2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37%,計息利率為9.57%)。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10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6,772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嘉偉│自103年10月2│││││186772││3日起至104年│││││元││07月22日止按│││││││年息11.484%│││││││計算遲延利息│││││││。││││││├──────┼──────┼───────┤││││自104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7%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