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泰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泰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泰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數次犯毒品案件,分別經起訴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又再因數度犯毒品案件,先後經起訴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