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 律師被告 蔣岳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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