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歐陽圓圓 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 賈茹桂 與相對人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支付權利金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支付權利金等事件(下稱本案)之上訴人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 ,下同)於民國110年8月18日開庭後傳訊息給被上訴人稱:「她(即聲請人)竟然白痴到把107年7月6日深層油交貨硬掰成第一次交貨,拜託!105年1月23日簽約,107年7月6日第一次交貨?當場讓我打臉,當然不能怪她,因為待產嘛,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上開陳述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無端捏造並惡意攻擊聲請人,甚至稱律師是白痴,因為待產才這樣云云,惡劣至極。上訴人除惡言攻擊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外,更嚴重誤導被上訴人對本案開庭狀況之了解,破壞被上訴人對聲請人之信任,因此有必要向本院聲請本案110年8月18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以證清白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被上訴人之複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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