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85號原告 康榮 被告 陳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