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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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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