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黃炎煌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