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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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