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信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瀚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經還款之證明(如滙款單或有顯示滙款人之入帳存摺明細)。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瀚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