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61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6月至91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51,29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6年度促字第806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9,802│ 秀珠 ││││││元│││││├──┼───┼─────┼──────┼──────┼───────┤│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3,010│秀珠││││││元│││││├──┼───┼─────┼──────┼──────┼───────┤│3│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18,486│秀珠││││││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9,802│秀珠││││││元│││││├──┼───┼─────┼──────┼──────┼───────┤│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3,010│秀珠││││││元│││││├──┼───┼─────┼──────┼──────┼───────┤│3│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18,486│秀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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