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7號聲請人 林西川 上列聲請人林西川因與相對人 賴淑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西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