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 廖棋梓 上列聲請人廖棋梓因與相對人 賴偉傑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棋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795102)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偉傑、 賴俐伶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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