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63號上訴人西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上訴人 楊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