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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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63號上訴人西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上訴人 楊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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