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尚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尚倫於91年04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尚倫│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年息20%│││307667││月26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吳尚倫│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142431││1月18日起│││││元│││││├──┼───┼─────┼──────┼──────┼───────┤│003│新臺幣│吳尚倫│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12.5%│││218293││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吳尚倫│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29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