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吳雅卿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被告 吳宇程
阮麗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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