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193號債權人 廖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宗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張宗鎧如附表編號3、4、5、8、11、12、13
、15、16、18、19、20、21、22支票金額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明細表支票發票人非張宗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