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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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易陽實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呂來 有訴訟代理人 孫慧甄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鄭泰德 │易陽實│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15,130元│108年9月30日│DA0000000│││診所鄭│業有限│銀行楠梓│││││││泰德│公司│分行││││││││││││││├──┼───┼───┼────┼───────┼─────┼──────┼─────┤│002│鄭泰德│易陽實│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14,120元│108年11月30│DA0000000│││診所鄭│業有限│銀行楠梓│││日││││泰德│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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