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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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3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仁廷分別於①民國098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095年01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6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3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②民國100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3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4603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3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仁廷│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87640││6月16日起││六八│││元│││││├──┼───┼─────┼──────┼──────┼───────┤│002│新臺幣│王仁廷│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358398││6月16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仁廷│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387640││6月16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002│新臺幣│王仁廷│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358398││6月16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