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24號原告 林煒奇 被告 蘇朝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煒奇與被告 蘇朝和升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追加起訴,被告蘇朝和並附帶上訴,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1號判決駁回原告部分上訴、原告追加之訴勝訴並駁回被告蘇朝和附帶上訴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廢棄部分除外)由被告蘇朝和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第一、二審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朝和負擔;第二審駁回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追加起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朝和負擔、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朝和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又本件訴訟既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且應依上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
┌───┬──────┬────────┬──────┐│項目│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第一審│6,911,209元│69,508元│經訴訟救助││裁判費├──────┼────────┼──────┤││經二審廢棄:│廢棄部分113元(│由被告負擔。│││11,199元│計算式:69,508元│││││×11199/0000000│││││=1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餘額69,395元(計│由被告負擔1/││││算式:69,508-11│5、餘由原告││││3=69,395元)。│負擔。│├───┼──────┼────────┼──────┤│第二審│1,969,494元│30,754元│經訴訟救助││裁判費├──────┼────────┼──────┤││追加起訴:│352元(計算式:3│由被告負擔。│││22,541元│0,754元×22541/1│││││969494=352元)│││├──────┼────────┼──────┤││經二審廢棄:│廢棄部分175元(│由被告負擔。│││11,199元│計算式:30,754元│││││×11199/0000000│││││=175元)。│││├──────┼────────┼──────┤│││餘額30,227元(計│由原告負擔。││││算式:30,754-35│││││2-175=30,227元│││││)。││├───┴──────┴────────┴──────┤│一、原告應給付本院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5,7││43元(計算試:69,395元×4/5+30,227元=85,743元││)。││二、被告應給付本院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519元(計算式││:113元+69,395元×1/5+352元+175元=14,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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