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對人 蔡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美慧以其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120,000元②1,68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4年8月25日起至134年8月24日②95年4月7日起至135年4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美慧於①94年9月5日②95年4月14日③97年9月
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400,000元②1,400,000元③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4年9月5日②115年4月14日③102年9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3年3月5日②103年2月14日③10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91,622元②993,685元③161,9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等影本各2件、其他約定事項、放款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3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通信貸款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一:
┌─────────────────────────────────┐│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81│建│422.00│10000分之509│└──┴───┴────┴────┴──┴─┴────┴──────┘┌──────────────────────────────────────┐│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5│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5層樓房│53│53│平│鋼筋│7.│平│全部│││48│寧路296巷○弄○區○○段│鋼筋混凝│.2│.2│方│混凝│10│方│││││14號三樓之1│1081地號│土構造│0│0│公│土構││公││││││││││尺│造││尺││├──┴─┴──────┴────┴────┴─┴─┴─┴──┴─┴─┴───┤│共有部分:新東段3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9│└──────────────────────────────────────┘附表二:
┌─────────────────────────────────┐│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36│建│1803.24│10000分之81│├──┴───┴────┴────┴──┴─┴────┴──────┤│重測前:新田段925地號│└─────────────────────────────────┘┌───────────────────────────────┐│建物(一)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5│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1層樓房│16│16│平│10000│││8│新田里民安路│德區新工│鋼筋混凝│.4│.4│方│分之13││││二段77號地下│段736地│土造│8│8│公│0││││二層│號││││尺││├──┴─┴──────┴────┴────┴─┴─┴─┴───┤│共有部分:新工段1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34││重測前:新田段1020建號│└───────────────────────────────┘┌────────────────────────────────────────┐│建物(二)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3│21│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1層樓房│52│52│平│鋼筋│6.│4.│平│全部│││5│新田里民安路│德區新工│鋼筋混凝│.4│.4│方│混凝│19│68│方│││││二段75之1號│段736地│土造│9│9│公│土造│││公│││││五樓之3│號││││尺││││尺││├──┴─┴──────┴────┴────┴─┴─┴─┴──┴─┴─┴─┴───┤│共有部分:新工段1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共有部分:新工段16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2││重測前:新田段1077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