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七
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八百二十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