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八萬九千八百二
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千九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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