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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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9號上訴人 王陳妙玉 被上訴人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0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7,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