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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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