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乙○○Rob
U.丙○○Sus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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