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朱曉菁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儷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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