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美原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宸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雖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載明:僅於法定期間內就請求塗銷抵押權之一部,依法聲明提起上訴等語,而未具體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又本件上訴人雖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惟上訴人若係對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前開說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黃思惠法官申惟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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