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凱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19號、107年度執字第11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凱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邱凱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另判處有期徒刑5年
2月部分,因無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賭博││││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罰金新臺幣5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6│,如易服勞役,以││││萬元,罰金如易服│新臺幣1000元折算││││勞役,以新臺幣│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9日(起│105年3月18日││││訴書誤載為102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少連偵││││15588、17574號│字第225、24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8、1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簡字第1│││審││第24號│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9日│107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台上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1│││││1346號│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日│107年7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9202號│11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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