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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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他字第11號原告 林昭雄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克歐戴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96年度勞訴字第148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以96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2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三、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之僱用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0萬7,340元,(三)被告應自96年7月起至言詞辯論終結(97年2月21日)時止,按月給付5萬6,510元。其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利益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其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已逾斯時勞動基準法所定60歲法定退休年齡,此部分無法依定期給付計算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可得之利益,故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另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合計為305萬9,420元【計算式:2,607,340+(56,510×8)=3,059,420】。依上開規定,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5萬9,420元,應徵裁判費3萬1,294元。
四、原告於第二審上訴及追加之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之僱用關係存在,(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194萬7,340元,(三)被上訴人即被告應自96年7月1日起至上訴人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1萬7,300元。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利益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同上開三之說明,因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應以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1萬7,300元部分,屬定期給付,且無法確定復職之日,故無法確定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依同法第77條之10條規定,應以十年計算其收入總數即207萬6,000元(計算式:17,300×12×10=2,076,000)。是原告請求金錢給付之部分合計為402萬3,340元(計算式:1,947,340+2,076,000=4,023,340)。依上開規定,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2萬3,340元,應徵裁判費6萬1,345元。
五、是以,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二審裁判費9萬2,639元(計算式:31,294+61,345=92,639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三分之二即6萬1,759元(計算式:92,639÷3×2=61,759、元以下四捨五入),餘3萬0,880元(計算式:92,639-61,759=30,880)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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