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