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件(票號CH660421)。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件(票號CH660421)。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