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2858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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