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22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一、債務人丙○○、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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